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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贯彻落实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发生的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计入工程造价。 二、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计入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1:《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 附件2:《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一)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二)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三)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附件2: 《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14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0〕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省厅将发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程计价调价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顺延工期和确定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全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规压缩工程工期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四、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加大银企对接协调力度,搭建平台为建筑业企业争取更多金融支持。延续执行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综合考虑疫情影响,适当调整降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 五、全力保障正常施工作业。建筑企业要在严格落实《全省建筑工地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扬尘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作业。各地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保障工地的正常用工需求。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混凝土罐车、渣土车等运输通行,按照客货时空分流、平抑货运高峰、动态精准管控、有效保障运输的原则,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各级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全力协调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六、合理认定人员到岗履职。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参建各方主体可安排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人员临时顶岗或办理人员变更。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场参与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分部分项验收工作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采取视频连线形式参与,并做好相关材料备份,待后期到岗后再行补办有关手续,各地住建部门可不作为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形处理。 七、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帮助湖北企业强化本地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进“一网通办”,深化“一窗通办”,推行“一事联办”。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顺延关键岗位人员证书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起届满到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1月31日,确因外出承接工程等原因需办理证书延期的,住建部门可先行办理证书延期,后期再完善相关考核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5日  

市城建局关于贯彻落实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发生的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计入工程造价。

二、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计入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1:《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

附件2:《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一)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二)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三)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附件2:

《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14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0〕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省厅将发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程计价调价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顺延工期和确定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全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规压缩工程工期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四、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加大银企对接协调力度,搭建平台为建筑业企业争取更多金融支持。延续执行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综合考虑疫情影响,适当调整降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

五、全力保障正常施工作业。建筑企业要在严格落实《全省建筑工地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扬尘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作业。各地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保障工地的正常用工需求。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混凝土罐车、渣土车等运输通行,按照客货时空分流、平抑货运高峰、动态精准管控、有效保障运输的原则,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各级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全力协调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六、合理认定人员到岗履职。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参建各方主体可安排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人员临时顶岗或办理人员变更。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场参与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分部分项验收工作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采取视频连线形式参与,并做好相关材料备份,待后期到岗后再行补办有关手续,各地住建部门可不作为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形处理。

七、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帮助湖北企业强化本地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进“一网通办”,深化“一窗通办”,推行“一事联办”。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顺延关键岗位人员证书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起届满到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1月31日,确因外出承接工程等原因需办理证书延期的,住建部门可先行办理证书延期,后期再完善相关考核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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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有关要求,结合《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发生的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计入工程造价。

二、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计入工程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附件1:《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2021〕2067号)

附件2:《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2021〕1427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湖北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的通知

〔2021〕20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一)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二)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三)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

 

附件2:

《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

〔2021〕14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0〕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省厅将发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程计价调价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顺延工期和确定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全面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规压缩工程工期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四、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违法擅自设立保证金。全面推行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加大银企对接协调力度,搭建平台为建筑业企业争取更多金融支持。延续执行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各地住建部门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综合考虑疫情影响,适当调整降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

五、全力保障正常施工作业。建筑企业要在严格落实《全省建筑工地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扬尘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组织施工作业。各地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保障工地的正常用工需求。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混凝土罐车、渣土车等运输通行,按照客货时空分流、平抑货运高峰、动态精准管控、有效保障运输的原则,实行“一项目一方案”,各级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全力协调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六、合理认定人员到岗履职。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参建各方主体可安排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人员临时顶岗或办理人员变更。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场参与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分部分项验收工作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采取视频连线形式参与,并做好相关材料备份,待后期到岗后再行补办有关手续,各地住建部门可不作为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形处理。

七、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下沉企业、助企纾困”活动,帮助湖北企业强化本地市场,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进“一网通办”,深化“一窗通办”,推行“一事联办”。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顺延关键岗位人员证书有效期,2021年9月1日起届满到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1月31日,确因外出承接工程等原因需办理证书延期的,住建部门可先行办理证书延期,后期再完善相关考核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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